最严党纪发布党内受正告处罚1年内不得提拔
图说《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共中央近日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全面从严治党建立了道德高线和纪律底线,备受各界关注。党建领域专家学者普遍认为,修订后的两大党规,把党的10八大以来治党管党的实践成果转化为道德和纪律要求,通篇贯穿着全面与从严两个关键词,吹响了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号角,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日前公布的今年中央第二轮巡查清单显示,管党治党不严是被巡查单位的1大共性问题有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落实不到位,有的对违规违纪问题查处不及时,有的党的领导弱化,有的没有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一些党员和党组织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散漫、纪律松弛,已成为党的1大忧患。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指出,与此同时,现行一些党内监督法规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的需要,有必要加以修订和完善。
现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仅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规范,未能涵盖8700多万党员,适用对象过窄;8个制止、52个不准均为负面清单,缺少正面提倡;一些内容与廉洁主题没有直接关联,主题不够突出。
为把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真正在全党建立起来,中央自去年下半年着手对上述两部关联度较高的党内法规先行修订。今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准则和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经修订更名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准则修订进程中,突出重点、删繁就简,坚持正面提倡、重在立德向善,将8个制止、52个不准等负面清单内容移入同步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使现行的18条、3600余字的准则,浓缩成8条、309字的自律标准。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弄无原则一团和气,非组织活动、不照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履行请示报告制度、不照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权权交易、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身旁工作人员谋利,侵害群众利益、漠视大众诉求、强制命令、办事不公、侵害大众民主权利,党组织实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不力、工作失职,生活奢糜、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违纪条款。删除了原条例中70余条与法律法规重复的规定,代之以党组织和党员必须模范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党组织和党员违背国家法律法规都必须遭到追究等专门规定,以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既相互分开又有效衔接。
《条例》将现行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动整合修订为6类,分为对违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大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行动的处罚。
现行规定界限模糊,中间难免留下缝隙,弹性较大。这次把纪律具体化、细分化,相当于勾缝,覆盖面更大,覆盖得更严实,让党员有了更明确的遵守。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教授戴焰军认为,这些变化无不体现了一个严字。
党员纪律处分种类
正告严重正告
党员遭到正告处罚1年内、遭到严重正告处罚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负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撤消党内职务
党员遭到撤消党内职务处罚,或遭到严重正告处罚的,2年内不得在党内担负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负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留党察看
留党察看处罚,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2年。对遭到留党察看处罚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留党察看期间,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恢复党员权利后2年内,不得在党内担负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负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处罚,5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党组织纪律处分种类
改组
对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遭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遭到撤消党内职务以上(含撤消党内职务)处罚的外,均自然免职。
解散
对全部或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遭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逐一审查。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
内容
政治纪律
逃往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开除党籍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罚。
其他违纪行动:
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诋毁、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或曲解党史、军史的;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在党内组织秘密团体或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
在党内弄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权势或通过弄利益交换、为自己营建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
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
对抗组织审查:串供或捏造、烧毁、转移、藏匿证据的;阻挠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包庇同案人员的;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动的;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毛病思想和行动放任不管,弄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
违背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组织纪律
领导干部参加老乡会将撤消党内职务
党员领导干部违背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正告、严重正告或撤消党内职务处罚。
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违背议事规则,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
在特殊时期或紧急状态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
不依照有关规定或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
违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照实报告的;
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
以强制、威逼、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
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弄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提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曲解事实真相,或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背有关规定为本人或其他人谋取利益的;
违背有关规定获得外国国籍或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资历、长时间居留许可的;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
工作纪律
私存党组织纪律审查资料情节严重撤消党内职务
私自保存触及党组织关于干部提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正告或严重正告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罚。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或疏于管理;
党组织不实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或实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不力,造成严重伤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因工作不负导致所管理的人员叛逃、出走;
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不照实报告,造成严重伤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党员领导干部违背有关规定干预和插足市场经济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泄漏、散布或盗取党组织关于干部提拔任用、纪律审查等还没有公然事项或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
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漏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背有关规定行动的;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擅自变更线路的;
驻外机构或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风俗。
廉洁纪律
占用公物超六个月情节较重给予正告处罚
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背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正告或严重正告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罚。
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旁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筹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违背有关规定获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违背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
违背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经商办企业的;具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分或证券的;买卖股票或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入股的;有其他违背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退(离)休后违背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干的营利活动;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退(离)休后违背有关规定担负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
违背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滥发补助、补贴、奖金等;
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违背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到制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决定或批准举行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擅自举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违背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决定或批准兴修、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搞权色交易或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
大众纪律
救灾救济款物分配优亲厚友谊节严重给予留党查看处罚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正告或严重正告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罚。
超标准、超范围向大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大众负担的;
剥削大众财物,或违背有关规定拖欠大众钱款的;
在办理触及大众事务时刁难大众、吃拿卡要的;
干涉大众生产经营自主权,导致大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
对触及大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对符合政策的大众诉求消极应付、推委扯皮,伤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对待大众态度卑劣、简单粗鲁,造成不良影响的;
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伤害群众利益的;
不顾大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导致国家、集体或大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
遇到国家财产和大众生命财产遭到严重威逼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
不依照规定公然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大众知情权;
有其他违背大众纪律规定行动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正告直至开除党籍处罚。
生活纪律
利用从属关系与他人产生哪家治疗白癜风医院好不正当性关系将从重处罚
与他人产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正告或严重正告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产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生活奢糜、贪图享乐、寻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解读
党纪从严严在哪儿?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被很多党建专家称为改革开放以来最全、最严党纪。专家表示,在十八大全面落实从严治党的背景下,该条例的修订意义重大:通过制度的刚性和建设性气力,真正实现让党员干部从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
为党员划定纪律底线
修订后,条例从原来的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缩减为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例如,之前与刑法等重合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内容,不再单独规定于党纪中。
中纪委特约监察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表示,现行党纪处罚条例2003年12月颁布实行,但随着情势发展,已不能完全适应从严治党新需要。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表示,很多违纪案例反映出党纪滞后于反腐败情势,出现了没查都是好同志,一查就成囚徒"的现象。什么样的人容易得白癜风p>
此次修订落实了从严治党、党要管党的要求,强化违纪查处,为党纪加码,在法律之前为党员划定纪律底线,从小错抓起,不让党纪严于国法沦为空话。
专家表示,条例修订的精神已在近期纪委执纪当中有所体现。例如,中央纪委对原河北省委书记周本顺涉嫌严重违法违纪的通报中,首先提到的就是严重违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重大问题上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干扰、妨碍组织审查;严重违背组织纪律,为提拔职务进行非组织活动,违规提拔任用干部,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等。
明确6类负面清单
条例将原有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动梳理整合、科学修订为6类:违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大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具体化,并在分则各章中依照同类相近和从重到轻的原则进行排序。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过去,违背党章、伤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动缺少严肃问责的条款,修改条例整合明晰了党员的负面清单,对党员干部制止行动的事实范围进行了调剂,内容细化,可操作,不但告诫党员干部哪类行动不能做,同时提出清晰的处罚根据,违纪行动不再有空可钻。
体现从严治党常态化
将10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8项规定、反对4风等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常态化。条例明确增加了一些违纪条款,如廉洁纪律方面增加了权权交易、利用权职或职务影响为亲属和身旁人员谋利等;在违背大众纪律方面新增侵害群众利益、漠视大众诉求、侵害大众民主权益等;在工作纪律方面增加党组织实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不力、工作失职等;在违背生活纪律方面增加了生活奢糜、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
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副主任戴焰军表示,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党规和法治一起作为国家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一些腐败问题,必须出台严厉举措,刹住歪风,但禁令并不是一阵风的运动,也需要在日常工作中长期发挥作用,更严束缚党员的党内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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