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婚姻是无效的什么婚姻是可撤销的



无效和可撤销的婚姻法律后果都是自始没有婚姻效力,即没有结过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同居期间的财产一般按共同共有处理。重大区别有三:

1.无效婚姻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条件而形成,可撤销婚姻属于违反双方合意而形成;

2.无效婚姻可以在无效原因消失前随时请求宣告无效,可撤销婚姻有一年的法定时间限制,超过该时间则无法再请求撤销;3.无效婚姻请求权可以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请求权仅限于当事人。一、无效婚姻(一)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二)法条解读:1.重婚的定义为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对于此条可能会有疑问,除了法律婚确定属于重婚情形,那出轨和事实婚姻的情况呢?(1)在刑法中的重婚罪,如果是法律上的婚姻,即结婚登记后再次结婚登记,会触犯重婚罪。但如果是法律婚和事实婚(即以夫妻身份同居),尚存在一些争议,多数学者认为只有两个法律婚才会触犯重婚罪,但现实判例中对于法律婚加事实婚仍多数会认定为触犯重婚罪。(2)在民法中,出轨但未长时间同居不属于重婚,但可作为诉讼离婚中感情破裂的证明,同时作为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请求赔偿;法律婚加事实婚以及事实婚加事实婚的情况,现在判例多会认定为符合重婚。2.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一般是指直系及旁系三代。直系包含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旁系三代包含兄弟姐妹、表(堂)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对于拟制血亲中养父母和养子女、继父母和继子女,虽尚无明确法律规定,但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对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从伦理道德上看,也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3.我国法定婚龄已有明确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如果未达法定婚龄领取了结婚证,但发现时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属于无效原因已消失,可以承认其婚姻的有效性。4.请求婚姻无效的除当事人,还可以是当事人的近亲属。5.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后,夫妻一方或其近亲属仍可以请求确认婚姻无效。6.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7.法院受理婚姻无效的案件后,不允许撤诉,不适用于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同时受理婚姻无效和离婚案件的,离婚的审理需等确认无效的判决后进行。婚姻效力虽不适用于调解,但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可以调解。二、可撤销婚姻(一)法律依据: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法条解读:

1.可撤销婚姻中的“胁迫”,包括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

2.重大疾病一般认为以下三类:指定传染病(比如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严重遗传疾病(如先天性痴呆、全身性白化病等)和有关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症者、重度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者等)。

3.此处的一年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延长。即胁迫行为终止一年后、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后、自知道重大疾病之日起一年后,不得再以此为由请求撤销婚姻。

4.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由法院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由行政机关确认婚姻登记行为是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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