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几种疾病
男女两方在结婚前一般会进行婚前检查,但是在有些地区婚前健康检查并没有普遍开展,有些患有不应当结婚疾病的当事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可能会导致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那么,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哪些呢?
依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近亲结婚;
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但是,哪些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未作明确的规定。主要考虑的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许多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会随之治愈,同时还会发现新的不宜结婚的疾病,因此,《婚姻法》不宜明确具体地规定哪种疾病是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指定传染病。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2、严重遗传性疾病。
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实行节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3、有关精神病。
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年12月13日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如一方有严重的生殖器疾患,以致不能发生性行为亦应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前患有以上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在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有关部门要确定其婚姻关系无效时,当事人的疾病已经治愈的,则不能确定其婚姻为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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