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访者是一位传染病阳性患者,对此咨询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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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者基于信任告知了咨询师关于来访者真实的情况,来访者是一位传染病阳性患者,那么,咨询师对此应该承担那些法律义务呢,咨询师向社会或有关部门报告来访者的真实情况是否合适呢?

这种情况依赖于咨询师必须承担的责任,当第三方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威胁的危险情况下,知情的咨询师应该预先发出警告,也不止于咨询师,任何公民都有义务通知有关部门,在哪里正在计划实施严重的犯罪活动,或者犯罪活动已经实施了。

这种报告义务是有法律规定作为依据的。

《民法典》第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传染病防治法》第3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所以,当咨询师发现来访者是一名传染病阳性患者时,是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的。当然,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咨询师是有义务进行报告,但同时也必须注意到咨询师与来访者的咨询关系,咨询师对来访者也是有保护隐私的义务,咨询师在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时,应及时向来访者告知咨询师的报告行为,并应做到不再向其他人员传递此信息,避免来访者因此信息的不当传递而遭受不必要的歧视或不便。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规定: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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