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健康权史从生命权社会权到医疗权
「本文来源:中国社科」
健康权即实现和维护健康的权利。健康事关人类社会的生存发展,人类社会很早就非常重视健康保障,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丰富的健康保障思想及其制度实践。这就使健康权更多地呈现为一种在不断发展中逐步建构起来的权利。梳理起来,其呈现出一种从生命健康权到社会健康权和医疗健康权的演变历程,这彰显了健康权的独立品格,对其权利现实化具有重要的价值指引。在我国,随着年《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问世,有关健康权的制度建设与保障方兴未艾。回顾健康权的历史变迁,有利于充分认识健康权的权利本质,进而准确构建其在当今时代的权利体系。
作为生命权的健康权
从其发展来看,健康权首先是与生命权紧密相连而成为其权利附属。因为“人命大于天”,生命是人最宝贵和最基本的权利,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为了更有效地保障生命,人们自然将保障的关口前移到健康这一环节,也就使健康成为一种权利,即赋予人们排除侵害而保全自身健康的权利。在古代社会,健康的个体及一定规模的人口数量是一个国家社会存在的根基。无论是出于这种现实的考虑,还是基于古代社会封建统治者的“家天下”和“做父母官”的观念,都高度重视健康并强调健康保障,由此将肆意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视为违法犯罪行为。从立法来看,我国古代社会从其出现法律记录以来,就有禁止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规定,我国古代社会早期将这种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视为“贼”,战国时期李悝作《法经》,即以《赋法》为第二篇,他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这一思想对后世影响深远,秦汉至北魏时期的法律都有专门的《贼律》。到了唐朝,作为我国古代封建社会法律的集大成者,《唐律疏议》则在“贼盗律”之外,专门规定了“斗讼律”,细化和完善了对人身健康的立法。可见,立法对健康权的保障由来已久,并且健康权保障一直是立法的核心内容。
在通过立法严惩侵害健康的行为以实现健康保障外,古代社会还通过医疗卫生以防治疾病来积极保障健康。据考证,在秦汉时期就有对恶性传染病患者的隔离处置,著名的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说:“城旦、鬼薪疠,何论?当迁疠迁所。”意即服城旦和鬼薪劳役的人得了麻风病之后,应当将他们转移到疠所进行隔离。在古代时期,自然条件恶劣艰苦,多流行瘟疫,而在瘟疫流行时,政府官员通常积极采取措施防控瘟疫、救治患者。西汉时期,黄河一带瘟疫流行,汉武帝就在各地设置医治场所,配备医生、药物,免费给百姓医治。及至唐宋,医疗卫生发展迅速,还曾在各地设置安济坊,专为穷苦人治病,等等。
健康权利是人的自然权利,人类社会很早就认识并承认了人的健康权利,并在实践中构建起了制度化的健康权利保障机制,既有消极的“禁止侵害健康权”,也就是将侵害健康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予以严惩,又有积极的以医疗卫生救治来保障实现健康权利。只不过,这种健康权主要还是停留在生命保全的阶段,并且在漫长的古代专制社会时期,普通社会民众的权利还极其有限,加之社会往往动荡不安,很难真正实现健康权利的保障。
作为社会权的健康权
及至近代,健康权作为一种天赋人权被系统地提出和阐释,这使健康权更多地表现为一种社会权利。人的生命健康(即自我不受身体上伤害而得以保全的权利)被认为是不变的、不可剥夺的和不可侵犯的。例如,洛克在《政府论》中指出:“人一出生即享有生存权利”,“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潘恩在《人的权利》中进一步提出了积极的健康权,他将“穷人获得救济、老人获得赡养以及幼儿获得抚育等”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并认为这并“不具有施舍性质,而是一种权利”,即政府应当承担责任以促进健康保障。
近代工业革命在极大提高社会生产力并推动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同时带来了严重的健康问题。一方面,生产力的发展使得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不断深入而因环境污染引发了严重的健康问题。另一方面,生产力发展也带来了社会生活方式与节奏等的快速变迁,使得一些人可能因为难以适应这种复杂的现代社会生活而陷入健康问题之中。由此需要国家政府为普通民众的健康提供应有的保障。从现实来看,直接缘于欧洲19世纪的疾病大流行,使人们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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